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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辦理保護管束應行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90 年 05 月 0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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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各地方法院檢察署對保護管束案件之配,採行分區分案之方式,依轄
    區狀況劃分觀護區,指派觀護人負責執行該區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