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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辦理保護管束應行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90 年 05 月 0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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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監獄對於假釋出獄人或停止強制工作之執行,停止期間並付保護管
      束之受處分人,除囑其按時至地方法院檢察署報到及按月填送最近
      生活狀況表外,必要時得為追蹤調查,如發現有逃匿、再犯罪之虞
      或有其他困難者,得請求觀護人為必要之輔導與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