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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辦理保護管束應行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90 年 05 月 0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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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  檢察官、主任觀護人應按月抽閱保護管束之執行卷,檢察官並得隨
      時約談受保護管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