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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辦理保護管束應行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90 年 05 月 0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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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觀護人應注意受保護管束人之生活情狀,積極輔導其就業、就學、
      就醫或就養,並應經常與職業訓練機關、宗教、救濟、慈善、公益
      、更生保護等團體及教育、文化、工商各界保持聯繫,建立觀護輔
      導網絡,主動爭取協助保護管束之執行,尤應與更生保護會密切聯
      繫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