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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辦理保護管束應行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90 年 05 月 0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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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觀護人對於有關保護管束之資料應妥為處理保管,並注意保密。
      觀護人執行保護管束時,應隨時蒐集受保護管束人之工作、社交、
      家庭背景、身心狀況等資料;必要時,並應施以心理測驗、精神狀
      況鑑定或再犯預測,建立完整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