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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律師訓練規則
廢止日期:民國 91 年 05 月 23 日
第 5 條
學習律師訓練期間定為六個月,分左列二階段實施:
一、基礎訓練  學習律師在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或受委託之律師公會接受
    一個月之課程講授、研究與綜合研討之基礎訓練。
二、實務訓練  學習律師在律師事務所接受五個月之實務訓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