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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講師充任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審查辦法
廢止日期:民國 96 年 05 月 04 日
第 8 條
書狀及辦案擬稿或著作之審查,以平均滿七十分為及格;及格者另擇期通
知參加面試。
前項面試由審查委員會主任委員指派其中委員五人行之,採個別面試方式
,就下列項目評分:
一、儀態 (包括禮貌、態度、舉止) ,配分十分。
二、言辭 (包括聲調、語言表達能力) ,配分二十分。
三、才識 (包括志趣、領導、問題判斷、分析、專業知識、專業技術與經
    驗) ,配分五十分。
四、綜合考評 (整體考量其適任性) ,配分二十分。
完成面試評分後,再將申請人之資格條件、品德調查結果、書狀或辦案擬
稿或著作審查成績及面試成績等有關資料,送請審查委員會審議。其中書
狀、辦案擬稿及著作之審查成績與面試成績各占百分之五十,但面試成績
不滿六十分者不予錄取。審議結果視業務需要擇優提出錄取人選建議名單
,由部長核定錄取後通知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