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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暨所屬各機關資訊作業安全機密維護實施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89 年 05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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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  提供刑案電腦資料,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  提供刑案資料供辦案所需者,須以司法、軍法、警政機關之公函
        為據,並依公文處理程序簽准後查復。
    二  選務機關因辦理各種選舉,來函查詢候選人或助選員之消極資格
        者,經核准後查復。
    三  政府其他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因業務需要,函索刑案資料者,視
        個案情形,經核准後查復。但偵查不起訴處分、判決無罪、或少
        年受管訓處分或刑之宣告於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內未再受管訓
        處分或刑之宣告者,其刑案資料不予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