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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暨所屬各機關資訊作業安全機密維護實施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89 年 05 月 15 日
23
二十三  政府機關基於法定職掌及業務需要者,得查詢電腦資料。但應陳
        報主管核定後辦理。
      檢察官因辦案急需電腦資料時,得以電話查詢之。承辦人應即查明
      查詢人之身分及查詢用途,並應於查復後登載電腦資料電話查詢登
      記簿 (附件八) ,並陳主管核閱。

     (附件八)
     (機關名稱)     電腦資料電話查詢登記簿
    ┌─┬─┬─┬─┬─┬───┬─┬──┬──┬─┐
    │呈│月│查│查│職│      │查│核簽│答簽│備│
    │  │/│詢│詢│  │查  詢│詢│准  │詢  │  │
    │閱│日│機│人│  │事  項│用│人  │人  │  │
    │  │  │關│姓│別│      │途│員章│員章│註│
    │  │  │  │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機關全銜) 資訊作業人員保密切結書
          具保密切結人    於民國  年  月  日起任職本機
    關資訊處理部門 (負責    業務) ,對於業務上所知悉、
    持有之機密資料、程式及其檔案、媒體等,絕對保守機密
    ,不得外洩,如有違誤願負法律上責任。離職後亦同。
                      具切結書人:
                      身份證字號:
                      地      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