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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暨所屬各機關資訊作業安全機密維護實施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89 年 05 月 15 日
18
十八  電腦作業使用之磁性媒體必須分類,並於外部標示左列等級:
   (一) 絕對機密
   (二) 極機密
   (三) 機密
   (四) 密
      前項磁性媒體指定專人列冊保管,並嚴格管制其複製,以確保資料
      不致誤用與外流。不再需用時,須立即銷毀或重新格式化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