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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所屬監獄少年輔育院看守所少年觀護所技能訓練所首長職期調任實施辦法
廢止日期:民國 89 年 11 月 29 日
第 6 條
職期屆滿人員應就其品德、學識、才能、健康及工作績效等項綜合考評其
服務成績,並視業務需要,予以調整適當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