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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戒治所所務委員會會議規則
廢止日期:民國 99 年 12 月 30 日
第 5 條
下列各款事項,應提交所務委員會會議討論:
一、受戒治人之戒治成效評估事項。
二、受戒治人停止戒治、延長戒治或免予繼續執行戒治事項。
三、受戒治人所外戒治事項。
四、重大修建工程事項。
五、專用款項之支出事項。
六、各科室間重要業務之協調事項。
七、因準用監獄行刑法令,須經所務委員會會議決議事項。
八、其他行政之重要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