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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調查局考績委員會設置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98 年 07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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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委員之任期一年,期滿得連任。當然委員調 (離) 職,由接任者
    遞補;指定委員出缺,由本局局長重行指定;票選委員出缺、調離原
    選舉區或留職停薪者,由各該選舉區候補委員遞補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如無候補委員者,應即辦理補選,繼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