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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講師充任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審查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88 年 04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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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依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九條第四款申請遴任者,應向法務部提出左列
    文件:
 (一) 申請書。
 (二) 簡歷表 (其格式如附件) 。
 (三) 公立醫院體格檢查合格 (符合司法官特考之體格標準) 之體檢表。
 (四) 獨立學院以上畢業證書。
 (五) 薦任職以上之公務人員考試及格證書。
 (六) 任教授、副教授三年或講師五年講授主要法律科目二年以上證明文
      件 (含教育部教師資格審查合格證書及任教學校核實出具之服務成
      績優良之年資及講授主要法律科目之證明文件) 。
 (七) 任教主要法律科目之中華民國法律編著有系統之著作一種,並以獨
      立完成及最近五年出版者為限,字數須在五萬以上,並於每篇詳註
      參考書目之章節或頁次,期刊之卷期別及頁次,共十四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