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人員應國外機關團體邀請以自費參加與其職務有關會議或活動給予公假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94 年 03 月 02 日
6
六  法務人員應邀參與會議或活動後,應於返國十五日內,將其參與會議
    、活動之證明及心得報告陳報本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