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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地方檢察署舉辦檢察官與律師座談會實施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08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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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座談會除討論提案外,並得就雙方有關業務及興革措施交換意見。但
    就偵審中之具體案件不得評論、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