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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地方檢察署舉辦檢察官與律師座談會實施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08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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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座談會由各地方檢察署負責舉辦,以每年召開一次為原則,如認有
    必要時,得隨時聯繫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