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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廢止日期:民國 90 年 01 月 03 日
第 17 條
財團法人舉辦各種業務,應與其設立目的相符。除依法令運用所捐財產及
各項收入外,不得有分配盈餘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