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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廢止日期:民國 90 年 01 月 03 日
第 13 條
財團法人應依設立目的,擬定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連同前一年工作報告
、經費及財產清冊於每年一月底前,報本部核備。
本部於必要時得通知財團法人提出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並得派員查核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