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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法醫研究所辦事細則
廢止日期:民國 101 年 01 月 20 日
第 4 條
法醫病理組職掌如下:
一、法醫制度之擬議事項。
二、生體之檢驗、鑑定及研究事項。
三、病理之檢驗、鑑定及研究事項。
四、死因之檢驗、鑑定及研究事項。
五、法醫病理法醫學上疑難鑑驗之解釋及研究事項。
六、法醫人員之培訓事項。
七、其他法醫病理法醫學之研究及發展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