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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法醫研究所辦事細則
廢止日期:民國 101 年 01 月 20 日
第 3 條
本所所長綜理所務,副所長襄理之,並設下列各組、室:
一、法醫病理組。
二、毒物化學組。
三、血清證物組。
四、秘書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