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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08 月 08 日
第 58 條
檢驗員承檢察長、主任檢察官、檢察官及法醫師之命,辦理有關相驗、檢
驗、鑑定等事項,並協助辦理解剖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