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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08 月 08 日
第 33 條
觀護人在二人以上者,置主任觀護人,綜理及分配觀護事務,並指揮監督
所屬觀護人以下職員。
主任觀護人得視實際情況,酌減執行保護管束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