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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08 月 08 日
第 31 條
檢察官每屆月終,應將本月份案件收結情形及逾期未結案件未結原因,列
表報由主任檢察官轉陳檢察長核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