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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07 月 18 日
第 46 條
書記官於配受案卷或文件後,應即依照規定登記有關簿冊,其應由主任檢
察官、檢察官處理者,應即分別送請核閱。其應由書記官自行處理或應簽
請檢察長處理者,應即分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