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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07 月 18 日
第 40 條
文書科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印信之典守。
二、關於文件之收發、分配及繕校。
三、關於行政文稿之撰擬。
四、關於各項報告之彙編。
五、關於各項會議之籌劃及記錄。
六、關於規劃法律常識之推廣宣導事項。
七、其他有關文書事務或長官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