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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07 月 18 日
第 37 條
書記處設紀錄科、執行科、文書科、研究考核科、總務科、資料科及訴訟
輔導科。各科置科長一人負責指揮監督各該科事務。其事務較簡者,得不
分科或併科辦事,其事務較繁者,得分股辦事。
前項科長或荐任股長由檢察長報請法務部就所屬荐任書記官派兼之,委任
股長由高等檢察署檢察長就所屬委任書記官派兼之。
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設所務科者,科長由高等檢察署檢察長報請法務
部派任。事務較繁者得分股辦事,股長由高等檢察署檢察長就所屬荐任科
員報請法務部派兼之。
福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除科長、股長派兼,依法務部授權之規定辦
理外,餘均準用前三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