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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07 月 18 日
第 31 條
檢察官指揮刑事裁判之執行,應注意其有無再審或非常上訴之原因,如有
發見,並應隨時報告主任檢察官轉陳檢察長核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