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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07 月 18 日
第 16 條
檢察長對該檢察署及所屬檢察署檢察官辦理之案件,應隨時考查其進行情
形,並注意其辦案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