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10 月 09 日
第 36 條
收發文件,應分別訴訟事件與行政事件編號,並摘記其案由,登入總收文
簿或總發文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