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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10 月 09 日
第 34 條
分配案件經檢察總長核定後,承辦紀錄之書記官應即登載於辦案進行簿並
迅將卷證送交配受案件之主任檢察官或檢察官核辦。
前項辦案進行簿應於每月終送請檢察官、主任檢察官及檢察總長核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