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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10 月 09 日
第 20 條
檢察官或主任檢察官執行職務,除依前條規定外,應就重要事項,隨時以
言詞或書面向主任檢察官或檢察總長提出報告,並聽取指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