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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10 月 09 日
第 14-1 條
檢察官、檢察事務官之職掌依法院組織法、刑事訴訟法及其他法令之規定
。
檢察官辦理案件,應遵照有關辦案期限之規定,檢察事務官應遵照檢察官
指示之期限,妥速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