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10 月 09 日
第 10 條
關於本署行政事務,檢察總長為徵詢意見,得召開署務會議。但不採表決
制。
檢察總長遇有重要法律問題或有關檢察事務之重要事項,得召集檢察官會
議,商討後供檢察總長採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