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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實施人事責任制度辦法
廢止日期:民國 83 年 09 月 09 日
第 9 條
機關首長於核定考績或考成時,對於考績委員會擬列一等之人員,應特別
注意其品德,如認為品德不佳者,應交考績委員會覆議。
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而列一等人員於該考績或考成年度內有貪污或假借有
關司法名義詐欺他人財物之行為,事後經刑事處分確定者,該機關首長應
受記過或申誡處分。
機關未設考績委員會者,其首長之責任,準用前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