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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實施人事責任制度辦法
廢止日期:民國 83 年 09 月 09 日
第 8 條
首長已盡或未盡前條所定之責任者,分別視情節酌予獎懲。
上級機關首長對於下級機關首長依前條規定所為之舉報,應按權責及時適
當之處理。其未為適當之處理者,以未盡前條之責任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