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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實施人事責任制度辦法
廢止日期:民國 83 年 09 月 09 日
第 3 條
前條第二款至第五款以外之委任職人員,其派免遷調,依左列之規定:
一、最高法院檢察署委任人員,由檢察長決定。
二、高等法院檢察處以下各級檢察處及看守所、少年觀護所委任人員,
    由高等法院檢察處首席檢察官決定。
三、省區未設高等法院檢察處者,其高等法院分院檢察處、地方法院檢
    察處、或看守所委任人員,分別由各該首席檢察官、看守所所長決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