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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辦理民刑事件事實證明審查辦法
廢止日期:民國 85 年 01 月 25 日
第 4 條
本部收到所屬人員請發證明之文件後,應依左列規定,分送審核後,送由
本部人事審議委員會審定之:
一、關於學歷、服務年資及銓敘階級等項,由本部人事處依據人事資料審
    核並加具意見。
二、關於經辦民、刑事件之文件,依其性質分別先行送由有關司、室審核
    並加具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