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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人員訓練所辦事細則
廢止日期:民國 99 年 12 月 30 日
第 9 條
總務組之職掌如下:
一、學員開訓、結訓典禮之籌辦事項。
二、學員膳宿及其他福利事項。
三、文書繕校及收發事項。
四、檔案管理事項。
五、經費出納事項。
六、財物購置、保管事項。
七、環境清潔、衛生、美化及水電、消防、通訊事項。
八、房舍營建、修繕及管理事項。
九、技工、駕駛、駐衛警、工友管理事項。
十、印信典守事項。
十一、教師鐘點費之發給與所得稅代扣繳事項。
十二、慶典集會及外賓參觀等會場佈置及接待事宜。
十三、其他有關總務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