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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人員訓練所辦事細則
廢止日期:民國 99 年 12 月 30 日
第 3 條
本所所長綜理全所事務;副所長襄助所長處理全所事務;秘書承所長之命
,綜核文稿、聯繫各單位及處理交辦事項,其他各單位主管人員承所長之
命,指揮監督所屬職員辦理各該單位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