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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人員訓練所辦事細則
廢止日期:民國 99 年 12 月 30 日
第 15 條
本所每月舉行所務會議一次,商議有關所務事項。由所長或其指定之人員
擔任主席,副所長、秘書、講座、各組組長、人事管理員、會計員及其他
相關人員均應參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