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處務規程
廢止日期:民國 102 年 06 月 29 日
第 17 條
下列事項由會計員督同會計佐理員辦理之:
一、預算、決算之編制事項。
二、財務收支之審核事項。
三、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之監辦事項。
四、現金與銀行存款之核對事項。
五、收支、轉帳傳票之編製與覆核事項。
六、各項帳簿之登錄事項。
七、會計報表之編送事項。
八、會計憑證、簿籍、報表及會計檔案之保管事項。
九、各項統計資料之整理、分析與編製事項。
十、統計圖表之編製事項。
十一、其他與會計有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