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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處務規程
廢止日期:民國 102 年 06 月 29 日
第 16 條
下列事項由人事管理員督同人事佐理人員辦理之:
一、職員任免、遷調之核簽擬辦事項。
二、銓敘案件之查催核轉事項。
三、職員級俸及司法官學員津貼之簽擬、待遇標準之審訂事項。
四、差假、勤惰之考查及獎懲之核議事項。
五、考績、考成之籌辦及核轉事項。
六、退休、撫卹案件之審議、核轉及退休撫卹基金等事項。
七、互助及福利事項。
八、各項人事資料報表之登記填報事項。
九、人事證明書類之核發事項。
十、人事調查及統計事項。
十一、職員、司法官學員之公務人員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事項。
十二、其他有關人事業務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