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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處務規程
廢止日期:民國 102 年 06 月 29 日
第 12 條
下列事項由秘書辦理之:
一、各單位擬辦文稿核轉事項。
二、重要文件撰擬事項。
三、各單位工作之聯繫事項。
四、機要文件之處理事項。
五、一般行政法令及文件處理事項。
六、工作計畫之彙訂及工作報告之編擬事項。
七、各單位公務登記之催查彙報事項。
八、所務會議籌劃事項。
九、業務之研究考核及行政革新事項。
十、大事紀要及其相關資料之處理事項。
十一、所長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