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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保管品帳務處理辦法
廢止日期:民國 111 年 05 月 30 日
第 8 條
出納人員按存入國庫時序,分類編列字號,妥慎處理保管品寄存證,不得
遺失。如有遺失情事,應即報請機關長官核轉委託保管之國庫掛失,申請
補發。如因寄存證遺失,致保管品為他人冒領時,出納人員應依規定負其
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