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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所屬各監獄假釋審查委員會設置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00 年 01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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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監獄假釋審查委員會 (以下簡稱假釋審查委員會) ,置委員七至十一
    人,除典獄長、教化科長及戒護科長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各監
    獄就心理、教育、社會、法律、犯罪、監獄學等學者專家及其他社會
    公正人士中,符合下列各款條件者遴選之:
 (一) 身心健康。
 (二) 品行端正,無犯罪前科紀錄。
 (三) 有參與假釋審查工作之熱忱。
    前項非當然委員經遴選後,監獄應詳填「假釋審查委員會非當然委員
    延聘名冊」 (如附件) ,報請法務部核准後延聘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