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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甄審委員會設置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95 年 1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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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會由主席召集,主席不克出席時,應報請  檢察長或由主席指定委
    員代理之。
    前項會議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其決議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