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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甄審委員會設置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95 年 11 月 14 日
3
三、本會置委員十一人,其中委員七人,為指定委員,由  檢察長就本署
    人員中指定之,並指定一人為主席,人事室主任為當然委員,其餘委
    員三人,為票選委員,由本署人員票選產生之。委員任期一年,期滿
    得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