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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執行處辦事細則
廢止日期:民國 101 年 01 月 20 日
第 6 條
秘書室職掌如下:
一、本處有關行政執行法規及司法行政事務之審議事項。
二、行政執行法規資料之蒐集、整理、研究及編譯事項。
三、施政報告及工作報告之編擬事項。
四、綜合計畫與研究發展、公文管制與稽催、為民服務工作之規劃、督導
    與考核及其他管制考核事項。
五、印信典守事項。
六、現金、票據、有價證券之管理及出納事項。
七、工友及技工之管理事項。
八、財產、物品管理及宿舍維護事項。
九、辦公室維護、營繕及採購案件之辦理事項。
十、本處會議各項議事相關資料準備、簽報及紀錄事項。
十一、公文之收發、繕校、檔案管理及文件資料之印製事項。
十二、本處資訊網路、連線與其他資訊業務之規劃、管理及維護事項。
十三、上級交辦及不屬於其他各組、室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