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中部辦公室設置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00 年 07 月 20 日
3
三  本辦公室設五科,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 督導縣 (市) 政府及所屬政風機構辦理組織設置、員額編制及人力
      規劃等事項。
 (二) 督導縣 (市) 政府及所屬政風機構辦理貪瀆不法之預防、發掘及處
      理檢舉等事項。
 (三) 督導縣 (市) 政府及所屬政風機構辦理肅貪工作計畫之研擬及宣導
      等事項。
 (四) 督導縣 (市) 政府及其所屬政風機構辦理公務機密維護、預防危害
      破壞事件及協處陳情請願等事項。
 (五) 辦理縣市政府及其所屬政風機構業務之督導管考等事項。
 (六) 辦理本辦公室有關秘書、人事、會計、總務、研考等事項。
 (七) 其他本部交辦事項。